本网讯(新闻中心 李贤)《安徽大学章程》业经安徽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2014年12月22日全体会议评议、2015年3月24日安徽省教育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3月27日批复生效,日前正式发布。
《安徽大学章程》分为序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总则,举办者与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学生,学校治理结构,学校基本职能,开放办学与社会资源,财务、资产和其他公共资源管理,学校标识和附则共10章85条。
制定实施学校章程,是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学校要求,要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增强贯彻实施《章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凝聚师生员工共识,为全面推进《章程》的贯彻实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要不断完善制度体系,以《章程》为准则,全面清理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文件,抓紧制定或修订具体规定,形成科学完备的内部治理制度体系;要健全执行监督机制,牢固树立《章程》意识,自觉贯彻《章程》、认真执行《章程》,按照《章程》规定,实行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民主决策。
附
安徽大学章程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章 学生
第五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安徽大学委员会
第二节 校长及行政执行机构
第三节 学术与决策咨询机构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节 服务保障机构
第六章 学校基本职能
第七章 开放办学与社会资源
第八章 财务、资产和其他公共资源管理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十章 附则
序 言
安徽大学1928年创建于时为安徽省省会的安庆市,1930年更名为省立安徽大学。抗战爆发后,学校迁徙流转,坚持办学。抗战胜利后,学校于1946年复校并更名为国立安徽大学。1949年,学校迁至芜湖,与安徽学院合并。1952年全国高等院校院系调整后,在物理系整建制迁入的基础上,学校于1958年在省会合肥市重建并全面恢复招生。1980年,安徽劳动大学的政治系、中文系并入安徽大学。2000年,安徽财政学校和安徽银行学校并入安徽大学。
重建以来,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现代大学理念,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培养造就了大批优秀人才,形成了底蕴深厚的办学传统。学校已发展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安徽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
学校致力于全面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建设“国际知名、国内一流高水平大学”,在地方高等教育体系中发挥领军作用,服务和参与国家发展战略,支撑和引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使学校办学有章可循,保障学校师生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安徽大学”,简称为“安大”;英文全称为“Anhui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AHU”;网址为“www.ah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3号。
学校分为磬苑校区(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111号)、龙河校区(地址: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3号);史河路校区(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史河路8号)、泗州路校区(地址:合肥市瑶海区泗州路40号)等四个校区和一个科技园区(地址: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达路2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为国家举办的公共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为学历教育性质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依法实行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依法开展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和各类非学历教育。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努力体现综合性大学学科门类齐全的特色。
第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构建文理交融、理工互通、寓教于研的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富于人文情怀、科学精神和国际视野,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各行各业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促进师资队伍、管理队伍和支撑服务队伍协调发展,提升学校人才队伍水平与整体办学水平。
第八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不断提高国际化程度,融入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
第九条 学校以“至诚至坚,博学笃行”为校训,倡导全体师生和校友养成诚信坚毅的品德,具备渊博深厚的学识和躬身力行的实践精神。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为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学校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依法保障、支持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共建安徽大学的意见》,集中力量重点支持安徽大学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程序、办法,自主进行招生,自主确定人才培养规格和标准;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和学术组织;
(五)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六)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使用与管理国家提供和其他合法来源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及其他资源;
(八)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管理的行政事项;
(九)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和评估;
(七)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十三条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学校在编在岗的教学科研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是学校开展办学活动的主体,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并履行各项义务。
退出岗位或者返聘、兼聘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参照适用本章规定的相关条款内容。
外籍教师在学校履行职务期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申诉;
(八)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除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从事科学研究,接受继续教育;
(五)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教学、科研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进行绩效考核与年度考核,逐步完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发展制度,构建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奖励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条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造成教学事故的,依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权利受到侵害,可依法提起申诉、仲裁和诉讼。学校建立信访制度,设立申诉机构,受理、调查、处理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申诉事项。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并经过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一切受教育者。
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国内其他非学历教育学生参照适用本章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按照多样性、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完善管理机制,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按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依照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成立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和评优制度,激励和帮助学生在品德修养、学业修成、学术研究、科技发明、社会实践、团学工作、公益服务及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违法行为或有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违纪行为的,除国家依法给予刑事处罚或者治安行政处罚外,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依法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申诉权。
第五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安徽大学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按照《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规定,健全党委和行政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党委和行政工作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大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通过党代会年会制度和党代表任期制度,健全学校党的领导、加强学校党内民主和党务公开。中国共产党安徽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中国共产党安徽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学校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事项按照其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的议事、决策程序等事项按照其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节 校长及行政执行机构
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公民担任。校长的产生、任命或聘任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对校长任职的具体资格条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行政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事项按照其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设立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学生及后勤管理等行政机构,代表学校执行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决议,行使管理职权。
学校行政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程序与规则等事项由学校行政工作规则确定。
第三节 学术与决策咨询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定位与功能、组成原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完善其章程和工作规则,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从事学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审核批准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三)审定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招生资格;
(四)作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学院(系)依据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规定的定位与功能、组成原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制定其章程或工作规则。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定实施细则,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学院及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系、部和研究院(所、中心)。
教学科研机构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校按照权责相宜的理念、职责下沉与权力下放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科研机构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八条 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其中,涉及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须按规定交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议事原则、议事范围、议事程序等事项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院(系、部)实行学术委员会制度。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其章程规定,统筹行使对学院(系、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机构组成、议事规则等事项由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章程具体规定。
第六节 服务保障机构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以校内为主,兼顾社会,为教学、科研提供各类文献、图书、情报等信息服务,开展学术活动。学院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图书室或资料室。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面向社会协同创新,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孵化和科技创业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生活服务、医疗保健等服务保障机构,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档案馆、博物馆,加强档案文博资源整合与利用,发挥档案资源的社会服务职能,履行信息资源开发的学术职能。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和社会需求,设立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现代实验技术中心、学报、出版社等机构,为学校和社会提供优质教育和学术服务。
第六章 学校基本职能
第五十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坚持本科教育为立校之本,研究生教育为强校之路,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需求和学生成长规律,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探索校校、校地、校企以及中外合作办学等联合培养人才的方式方法。
第五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学管理、督导与评估制度,建立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保障体系。
第五十八条 学校以学术前沿和社会重大需求为导向,制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规划,开展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
第五十九条 学校注重基础学科研究,加强应用学科研究,发展新兴交叉学科研究,强化优势人文学科研究,开展以服务和参与国家与区域重大发展战略为引领的特色研究,推动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
第六十条 学校支持学院(系)和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建立学术创新团队,构筑学科交叉融合、社会多方参与、广泛国际合作的科学研究平台。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参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技研发、决策咨询和教育培训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注重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营造充满活力的文化生态环境,培育品位高雅的校园文化,发挥大学文化对社会文化建设的引领作用。
学校传承中国优秀文化传统,建立孔子学院和海外中国中心,推进中国文化的创新和传播,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第七章 开放办学与社会资源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探索与海外大学建立联合办学机构或者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换、课程互通、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学校与海外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组织开展协同创新,加强与校外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的深度合作,探索适应于不同需求的协同创新模式,服务国家和区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继续教育机构根据社会需要,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开展高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为国家终身教育发展和建设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加强与国内外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以教育基金会等形式募集办学资金和奖助基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教育基金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校友会作用,团结和联络海内外校友,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共同促进学校的繁荣与发展。
学校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校友会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八章 财务、资产和其他公共资源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职能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七十一条 学校接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各类捐赠。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学校给予多种形式的奖励;
(四)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资产按照不同形式,分别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保证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七十五条 学校加强公共设施、人文与自然生态、能源环境、信息等公共资源管理,促进绿色、生态和节约型校园建设。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形体上为圆形,中心图案系学校龙河校区教学主楼的变形,并与磬苑校区的主体建筑群由东向西眺望之景观相似;“1928”系学校创建年份,象征学校的历史;“安徽大学”中英文文字分别呈弧状围绕中心图案上下分布,中文为毛泽东手书校名;色调为深钴蓝色、暖灰色和白色组合。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双面红色,缀黄色毛泽东手书校名,规格为240CM×160CM。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安徽大学校歌》。由1933年省立安徽大学校长程演生作词、音乐家萧友梅作曲。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6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在学校规章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应当按照本章程原则进行修订或者废止;需要制定的学校管理工作规则、规定、办法等,均应符合学校章程精神,不得与学校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学校行政常务会和党委常委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由校长签发,报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和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的修改按照本章程制定程序执行。
第八十三条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教育厅批复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