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安徽大学201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3

 

各院系: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广大学生自觉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安徽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方案》要求,学校决定启动201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设置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项目设计、方法选择、设备和材料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总结报告撰写、学术论文发表和专利申请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开展创业培训,团队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依据任务需求,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以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为基础,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出发点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二、项目申报原则及要求
  1、申报原则及对象要求
  (1)项目本着“自由申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鼓励实践、激励创新”的原则进行,重点面向二、三年级本科生。创业训练项目一般应由三年级本科生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应由三年级本科生担任项目负责人。
  (2)申报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科研精神和初步的创业能力,善于独立思考,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备开展创业实践的创新精神和合作精神。每个项目可以是个人或团队申请(不超过5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联合申报。
  (3)每个项目配备1-2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指导教师应认真指导学生开展项目,负责项目经费的审批,指导学生合理、规范使用经费。
  2、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选题要适合,申请理由充分、方案具体、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可行性。
  (2)负责人责任心强,参与项目的学生要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能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3)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应能处理好日常学习与创新创业的关系。
  3、项目申报
  (1)项目申报要求
  各单位须按学校要求组织好学生申请立项工作。已获安徽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安徽大学科研训练计划项目等立项的研究项目将不再进行重复立项;同一申请人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已参与安徽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安徽大学科研训练计划项目的同学,不得参与本次申报;对跨院系成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申报。
  (2)项目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各院系请于320日前将《安徽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一式1份)和《安徽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信息表》(一式1份)连同电子版材料报教务处实践教育科,联系电话:0551-6386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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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
   
教务处汇总各院系申报材料后,将尽快组织专家对所有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并从中择优推荐为省级和国家级项目。
  三、项目实施
  1、项目实施有关要求
  获准立项的项目须签订《安徽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承诺书》,承诺书由教务处归档保存。项目启动后,项目组每学期末须向教务处提交《安徽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展报告》,汇报项目开展情况。学校将根据每个项目的进展情况,开展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
  参与项目的学生须至少发表一篇相关论文、或申请国家专利、或展示实物或研究报告,研究报告需经专家组评审合格后方可结项。结项时,项目负责人须撰写《安徽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报告》,并附上研究记录等相关材料和研究成果、实物等。学校组织专家对研究项目进行结项验收,评审。
  2、项目研究时间
  项目执行时间原则上为1年。立项学生需充分利用寒暑假及课外时间完成研究计划,不能占用课业时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其毕业前完成项目实施。
  四、表彰与奖励
  学生完成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后,经验收合格者,学校给予每个项目组成员按2分计入该生素质教育考核(创新创业教育)学分;优秀项目将推荐参加校内外相关学术活动;对在各种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学生、指导教师及优秀组织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

附件2:安徽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信息表
                                                                          

     教务处
                                                                                        20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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