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6日
我国是世界上首个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并付诸实践的国家。2007年,文化部批准设立了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重视保护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阶段。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在全球化、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文化生态失衡的背景下提出的。由于我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尚处于试验性阶段,因此各保护区暂定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也就是说,在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整体性保护、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提出之初,并无统一而具体的量化标准,这就直接影响保护区的设立、保护和建设。
直到2010年,文化部颁布实施《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才真正明确界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的5项条件和标准:“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较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民族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当地群众的文化认同与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当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保护措施有力。”201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更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这是我国第一次从立法的高度,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法律依据,但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的量化标准依然没有明确规范。
在笔者看来,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的标准应当是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生态保存形态良好的区域,衡量的标准应当有所量化,即保护区内有无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有多少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多少项目列入国家级非遗名录,地方政府有没有进行立法保护,等等。在保护区内,文化形态应当以非遗项目为主,以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为辅,多种形态共生并存。
从保护区建设推进的现状来看,各地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不少省区市进行了地方立法,并启动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尽管如此,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重申报、轻建设、过度开发等现象依然在一定范围存在着。特别是当保护区建设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矛盾时,地方政府应按照《非遗法》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妥善处理各方利益诉求,否则应视不同情况对保护区所在政府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直至摘牌、撤销保护区为止。对依托保护区合理利用、适度开发取得的收益,应从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保护基金,用于保护区建设。另外,适时建立文化生态补偿机制,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因保护而付出或牺牲的经济利益,进行有效补偿,这是调动保护区所在政府、社会和民众积极性和主动性,协调各方利益,保证文化生态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业已取得了不菲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保护与建设经验。但保护区建设毕竟是一项长期实践的过程,我们应当充分吸收和借鉴欧洲和亚洲一些国家文化遗产整体保护的有益经验,把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工作视为一个系统工程,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众主体的管理模式下,充分协调各方利益,调动保护区内民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体现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文化生态保护与自然生态保护相结合、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保持、维护自然和文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的原则和宗旨,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果,造福一方,惠及百姓。只有这样,文化生态保护区才能得到科学的永续发展。(作者: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主任 卞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