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7日
今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此举意味着,中国人将以崭新而生动的形式向宪法表达敬畏,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将进一步凸显。
宪法在社会变革中逐渐完善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这部宪法从颁布到现在已经经历了三十多年,进行了四次重大修改。从时间上来看,基本囊括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最主要历程。从内容上来看,基本描绘出了中国国家、社会三十多年的发展轨迹。
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法律首次确认土地使用权商品化。在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肯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地位。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用根本法确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修宪内容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经过几十年的宪法变迁,我们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党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依法治国方略、社会保障基本国策、私有财产保护和人权保障等重要内容都已入宪。可以说,现在的宪法已经具备了较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为中国未来的改革开放发展留出了必要的空间,提供了宏大、坚固的理论和制度框架。
在尊宪守宪的基础上进行改革
“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安徽省政府法律顾问、安徽大学宪政研究中心主任、安徽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宏光教授在谈到“法律对改革的保驾护航的作用”时指出,改革离不开宪法的保障,改革应当限定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框架内讨论,重大改革应坚持法治的基本底线。
陈宏光教授认为:“改革是建立在一个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革,打破制度并不一定就是改革。任何的特色是建立在本色的基础上,没有本色就没有特色,我们的特色是社会主义法制,因此,我们的改革必须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立足于党的领导,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在这个基础上谈改革。改革就是创新,改革就是进行重新的利益分配,改革就是把原有的不适应的东西去除掉。而宪法所规定的,是最基本的东西,都不要去违反,所有的改革,都是在尊重宪法、遵守宪法的基础上进行的。”
改革是国家最大的红利。当前我国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各种矛盾凸显,唯有真正使宪法拥有最高法律权威,最大限度地依据宪法凝聚改革共识,坚定不移地走法治之路,才能巩固和保障改革开放成果,继续深化改革,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发展目标和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
“如果破除了现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违背了国家宪法,这不叫改革,而是违法,是违宪。”陈宏光教授表示。
在尊法守法的基础上享受权利
“就像我们平时开车,要遵守交通规则一样,红灯停、绿灯行,不能随意闯红灯,宪法规定的就是国家法治的最基本规则。”陈宏光教授举例说,“一个国家要有秩序,一个政治要有秩序,一个社会要有秩序,就要去遵守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
“开车1年和开车3年,谁的驾驶技术高?”在陈教授看来,未必有3年驾龄的司机驾驶技术最好。“一个驾驶技术最好的人,是遵守规则,熟练自己驾驶技能,并且按照操作规则进行运行的人。一个法治社会,就是要人们按照法律规则办事,按秩序进行,在尊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享受各项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权利。
“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列宁也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设立国家宪法日,传递的是党和国家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政治理念,在我国法治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在“国家宪法日”里,让我们重温敬畏和权利,将“人民主权”“人权保障”等宪法精神内化为我们日用而不知的心灵积累,让宪法真正成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