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26

 

各院、系、教学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安徽省2014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资〔20144号)精神,为做好我校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

在学校承担一年以上由教务处下达教学任务的正式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实训实践教学人员等)。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申请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意见,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填写)。

2.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条件详见《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三、教师资格认定流程与时间安排

1.个人申请(52668

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网上报名,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填写个人信息。

2.现场信息确认(6913日)

网上报名后,申请人到我处师资科进行填报信息现场确认,提交下列材料(地点:磬苑校区行政楼A406室,电话:63861373):

1)《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同时通过校政务系统发送电子版);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在网上报名页面下载,双面打印);

3)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在网上报名页面下载,由本人填写,所在单位鉴定并加盖党委/党支部公章);

4)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由省高师培训中心出具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单;

8)由教务处出具的近3年来承担一年(两个学期)及以上教学任务书原件及复印件;

9)《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10)近期本人小二寸免冠半身正面证件照2(与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同底)。

教授、副教授(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已具备博士学位人员只需提交(1)(2)(3)(4)(5)(8)(9)(10)材料。

以上证书原件现场确认后当场返回,复印件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61620日)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认真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为不合格者,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不再认定其教师资格。

4.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报教育厅核准(623630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经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者的思想品德等条件进行综合考察,考察合格的,初步认定为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单经校内公示7天无异议的,上报省教育厅核准。

5.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经省教育厅核准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为其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归入个人档案。

四、其他事项

1.本年度高校教师资格体检工作,依据《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教秘人〔20045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11号)的规定执行。

2.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在合肥市体检站进行(六安路68号,联系电话62610039)。合肥市体检站安排我校教师于52630日体检,体检时间为:上午8:00-10:30,下午14:00-16:30。请各单位务必通知教师下载并双面打印《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携带近期一寸照片一张于52229日前来我处师资科,由人事处在《体检表》上加盖公章后前往合肥市体检站进行体检。

3.根据《关于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25号)要求,在我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以申请认定高校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应遵守内地(大陆)法律法规。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港澳人士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学历应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申请人持国外学历申请,须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申请人持服役期间获得的军事院校学历证书申请,须提供服役期间就读证明及服役转业证明;申请人持党校学历申请,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公布的学历证明并加盖工作学校公章或提供省教育厅出具的文凭验证结论。

特此通知。

 

附件: 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附件材料

      

 

     人 事 处

                                                      2014年5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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