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0日 中安在线
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如果仅仅为了先使用某件东西而拿铁棒致人轻伤,那么伤害的不仅仅是他人的身体,自己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安徽大学的9名同学参加了案件旁听。
2008年10月1日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合肥某工地上,因扎钢筋使用吊塔一事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纠纷,后朱某某持钢管将黄某某的左小臂打伤。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011年2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黄某某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朱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其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庐阳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旁听的大学生在庭审后,对案件反响强烈,表示深受教育。组织学生参加案件庭审旁听,为学生提供零距离接触案件审理的机会,是庐阳法院长期以来开展法制宣传、推动司法公开的一种重要形式,为切实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促使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张迪、王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