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安徽各界关注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1-05-30

 

2011年05月30日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5月30日电(记者卫敏丽)记者近日随全国人大常委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组在安徽实地考察时了解到,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老人在追求物质生活的同时,更加注重精神生活的需要,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沪平说,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子女因社会竞争和工作压力,往往忽视对父母的关心和照顾。由于立法上的缺失,精神赡养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很大争议,对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各地法院的认识和把握也不统一。
 
        根据我国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汪沪平认为,法律对赡养人不行使精神赡养和生活赡养义务的责任规定不明确,从而限制了老年人享有精神上的慰藉权。因此,法律应增强可操作性。
 
        从事基层老龄工作的安徽省马鞍山市老龄办副主任张四维说,在实际工作中接触过很多老人,他们在得了绝症之后,最需要的是生前得到精神慰藉。建议把加强老年人精神慰藉体现在法律修改过程中,最好是重病卧床期间,能够通过一定期限带薪休假等形式鼓励赡养人床前陪护,这对于体现人性化关怀,促进代际和谐,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老年人精神赡养也受到了理论界的关注。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程雁雷说,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大力倡导赡养人经常看望慰问老人,但如何入法,语言上要仔细推敲。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保护老年人精神赡养权,政府也在积极行动。
 
        近年来,安徽在全省推广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细化家庭和子女赡养老年人的义务和责任。从2005年开始,安徽省绝大部分县(市、区)农村普遍开展了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活动,即在村两委或老年协会监督下,由子女和年老的父母签订包括粮、油、物和精神慰藉在内的赡养协议书。
 
        目前,全省近半数县(区)已将签订赡养协议书活动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共签订赡养协议书20.9万份,有效保护了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精神慰藉等在内的被赡养权。
 
        安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胜荣认为,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单是子女的义务,也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应该完善国家、政府、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在老年人精神慰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汪沪平说,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不仅涉及法律适用,同时也涉及道德问题,应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学习和宣传,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着力点,广泛开展公民道德实践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实践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