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28 安徽日报
副所长称“不是以警察身份工作”
警察整天在村里转悠,但并没有让歙县徽城镇七川村村民增加安全感,相反却让他们感到丝丝不安,因为他们村正面临拆迁。“警察+拆迁”总是让他们想起电视、报纸上那些强制拆迁场面。
日前,七川村村民告诉记者,由于要修一条道路,他们村共有16户人家要拆迁。如果不要政府安置的宅基地,旧房子的补偿标准是1800元每平方米;要政府安置宅基地,旧房子的补偿标准是七八百元每平方米。七川村地处县城附近,如果不要宅基地,到县城购买商品房每平方米得三四千元,要宅基地自己建房子,建筑成本每平方七八百元也建不起来,因此,村民对此拆迁补偿方案存在异议。
村民很快发现,村委会附近有身着警服的人出现,后来,村里出现了身着便衣的警察,这些人有徽城派出所的,也有村民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这些警察通常是三四个人一起到一户农民家去做动员工作。
警察偏离本职工作,进村入户参与拆迁工作,村民们对此很是反感。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国内、省内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引发的暴力冲突、群体性事件为数不少。为杜绝这种现象,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查各地违法拆迁行为,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近日,公安部党委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提出“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歙县徽城镇是否真的有警察参与拆迁工作呢?记者按照村民提供的线索联系上了徽城派出所牛副所长,他告诉记者,他们确实参与了拆迁工作,不过他们只是在进行政策宣传,但他们并不是以警察的身份,是以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做拆迁工作,他们做这项工作是上级部门要求的。当记者追问是哪里的上级部门时,他表示他接到了所长的指示。
正所谓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边是公安部党委刚刚下发的文件,严禁警察参与拆迁,一边是基层派出所民警的“不是以警察身份”参与拆迁。
这位牛副所长的解释,其实让村民有了更多的疑问:村民到底该如何理解“不以警察身份,以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身份”?警察可以“不以警察身份”吗?这是不是在变相应对公安部党委的文件要求?
安徽大学法学院师生专题讨论—— “不以警察身份参与拆迁”是悖论
歙县徽城派出所牛副所长一句“不以警察身份,以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身份做拆迁工作,”引起了歙县徽城镇七川村村民的疑问,这可能也是所有正在经历拆迁或即将拆迁的群众的疑问。这一疑问得到了省政府法律顾问、安徽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宏光的重视,3月17日,他专门召集门下研究生和安徽大学法治新闻组的成员,对此问题进行专题讨论。
安徽大学法治新闻组由陈宏光教授创立,其组成人员有博士、硕士,专门对媒体中出现的各类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和研究,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评判和分析。此次,陈教授召集了9位法治新闻组成员讨论这一话题。
陈教授认为,拆迁行为本身隐含着利益冲突,谁是谁非存在争端。公众必须明确几个基本的常识:
首先、公权力救济是当今社会的法律救济方式。遇到危机与侵害,通常是有大事找政府,有小事找警察,能防范找邻里,能克服找自己。在拆迁现场,当事人所能够“依靠”的公权力(政府、警察)都站在自己的对立面,他还能够找谁?
其次、化解社会矛盾需要一个“支点”或者“权威”。这就是相对中立的(可以被信服的)第三人。拆与不拆是件事情,拆迁现场是件行为。政府管的是事情,警察管的是行为,它们都需要中立。如果介入其间,政府对拆与不拆的事情就没有了公信力,警察对拆迁行为的处置就没有了公信力。
参与讨论的安徽大学法治新闻组成员有8位认为:“警察不能参与拆迁,这违背了相关规定和警察的职责定位”,他们的主要观点是:
1.警察所在的单位公安局,是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不以警察身份,以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身份”的说法实际上就是说,他们仍然以公安局这个职能部门来参与,而不能超越职权按照其他部门如民政局,规划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这句辩解是不成立的。警察有两个身份:一是作为普通公民,二是作为公务人员。警察“不以警察身份”就只能用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能以其他部门的公务员身份,这违反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村民对拆迁补偿方案存在异议,这说明拆迁问题发生争议的性质是行政纠纷,这应由政府相关拆迁部门解决,不在派出所的职权范围内,无论警察已任何身份介入拆迁都是不合法的。
2.警察可以不以“警察”的身份,但这只能出现在非执行公务的时候,不具备公权力的身份象征时,否则警察只能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百姓安宁的警察。当然,警察可以穿便装,但这也只能出现需要隐蔽的情况下,例如办案件。
3.公安机关的职责法定,导致其介入拆迁事务往往师出无名,这也使得这种执法行为存在越权之嫌。警察法第六条规定的警察法定职责,没有任何一项规定警察可以参与征地拆迁。
4.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越权无效。拆迁工作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完全可以赋予其职能部门权力去执行拆迁工作,但公安机关作为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机关干预拆迁是越权行为。
5.警察着便衣对被拆迁人进行所谓的政策宣传,并不能为被拆迁人营造一个与拆迁部门平等对话的环境,缓解其面对强大公权力的畏惧心理。同时,由于人民警察职务特有的性质,其甚至还会增加暴力拆迁的可能性,警察应回归角色本位。(本报记者 胡明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