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 2011年03月22日
“住改非”现象在打压中抬头,根结究竟在哪?如何才能有效治理?记者走访了一些专业人士,倾听他们的意见。
学者观点
□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小群:执法不力“住改非”有禁难止
在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小群看来,住改非之所以难以禁止,不是因为法律缺位,而是因为执法不力,“因为执法不到位,客观上造成了执法难,‘住改非’现象因此越演越烈”。
按照合肥市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住改非”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从我了解的情况看,在合肥,管理住改非的部门非常多,但这些部门的执法力量都非常薄弱,或执法力量存在明显不足,导致法规难以执行,住户屡屡违规改变住房性质”,李小群认为,要杜绝此类现象,省城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法,“法规有了,如果不能执行,就是一纸空文,不能被执行,就不会治理好住改非问题”。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吕英斌:动用税收杠杆遏制“住改非”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吕英斌表示,有关部门除了有明确的法规约束外,还应有更多管理细则出台,比如通过税收杠杆进行约束等,“房子对外出租,是居民的权利,但一旦确认改变房屋属性,从事商业经营行为后,政府应对房主征收高额税收,让他们的所得利益减少,最终让房主感到无利可图,从而放弃住改非”。
另外,政府还应出台对执法不力的追究措施,对执法人员不能严格执法的行为进行严惩,这样势必会推动执法。
律师说法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韦文津: “住改非”应经其他业主同意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韦文津介绍,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4日公布了针对《物权法》的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7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短评
用治“三车”之法治“住改非”
无人管?还是管不好?正当国内一些大城市叫停“住改非”之时,合肥“住改非”现象却成泛滥之势,难免让不少人纳闷。
“住改非”已经不是新话题,实际上,在省城也一直是有关部门重点打击的目标之一,但总是难以禁止。这种尴尬的情况,类似于一度“无法无天”的渣土车等“三车”,有关部门较真之后,“三车”横行终于有了好转。
如果追问“住改非”困局的原因,无外乎三个,一是利益驱使;二是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相互推诿扯皮;三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不力。有关人士认为,如果能用治理“三车”的决心和手段,来治理“住改非”,敢于问责,敢于执法,治理“住改非”肯定也不会是件难事。(陈酿、郜征、齐美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