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晚报 2010-11-14
作为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名人民监督员,参与了多起案件的监督,对人民监督员的角色和职责有了深刻的认识。
明确人民监督员的职能定位人民监督员不是一个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具有实质监督权的社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人民监督员主要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作不起诉决定的”三类案件实施监督;同时还有权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五种情形进行监督。由此可见,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内容主要是对检察业务工作的监督,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就是对检察院自侦工作实施专业性和实质性的监督。
了解必要的刑事法律知识
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是人民监督员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首要条件。从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所包含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来看,都是对具体司法行为的监督,涉及罪与非罪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法律专业知识。因此,对刑事法律知识的了解,是做好人民监督员的基本要求。作为人民监督员,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分析、判断和决策的能力,以适应监督工作的需要。
具备较强的责任感和公益心
人民监督员要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督权,不仅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推动法治的文明和进步,是每一个社会公民应尽的义务。人民监督员制度本身就是为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通过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力量,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因此,人民监督员要从社会公众认知的角度以及社会普遍伦理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的办理提出监督意见,保证案件处理更加符合社会的积极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人民监督员应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对检察业务进行监督,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实现保障人权和社会正义。(作者 陈结淼 系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