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法制报》 创建时间:2010年8月25日8:25:23
8月21日、22日,由安徽省民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安徽大学法学院承办的“2010皖豫鲁民商法学研究会年会及论坛”在合肥召开。来自安徽、河南、山东法学界和法律界学者专家、法官、检察官、律师等100多人参加了年会。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着“侵权责任法制定、公司法律制度完善、合同法及物权法实施的疑难问题”等四个议题,纷纷发表文章阐述观点。其中,就网络侵权、小区车位归属、银行卡被盗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人肉搜索当不当禁?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现象,因为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成为与会人员讨论最为热烈的话题之一。
有学者认为,人肉搜索可以净化社会风气,方便草根监督以揭露社会丑闻,还原事实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例如“虐猫事件”、“华南虎事件”、“辽宁女事件”就是网民自发揭露丑恶、还原事实真相的典型案例。
但大多数学者表示,人肉搜索在网上公开披露和传播被搜索人的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照片等个人信息,是一种严重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安徽大学法学院尢佳就表示,刚刚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并为人肉搜索责任的承担,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而来自河南大学法学院的袁绍义观点博得了多数人的支持,法律不应当禁止所有的人肉搜索的行为,否则将是对公民行使民主监督权的粗暴干涉。当然法律也不能任凭恶意的人肉搜索侵犯他人的权利。“两害取其轻,两利选其重”,他认为,法律应当对人肉搜索进行规制,使其正面功能得以更好的发挥。
→小区停车位到底归谁?
虽然《物权法》对住宅小区停车位作了规定,但由于该规定并不完善,加上私家车的日益普及和土地资源的有限,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逐渐成为近年来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争议的焦点。
对此,有观点认为,因为停车库在性质上属于房屋的从物,按照从物随主物的原则,应归业主所有。也有观点认为,开发商是停车位的投资者,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应当由开发商保留所有权。以至于各地就此类案件处理结果也大相径庭。
山东政法学院的陈英从比较法学的角度认为,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即开发商在商品房售罄之后,应该彻底退出小区,将小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权利全部转移给小区业主共有或者专有。具体而言,小区的停车位首先由开发商整体转移给业主共有,在业主大会成立以后,由业主大会通过决议的方式,将全部车位按以下方式进行使用:(1)业主专有车位。对于已经做了特别划分,适宜作为独立产权登记的车位,如地面独立的车库、建筑物首层架空停车位,可以由部分业主支付适当价金并进行产权登记,取得该停车位的专有权。(2)除了专有车位以外的其他车位均为业主共有。
→存款被盗谁 “买单”?
近年来,很多地区都发生过利用ATM机无人照看的特点,安装犯罪工具,非法获取储户卡号和密码,从而窃取储户存款的犯罪案件。据统计,仅2007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就立案调查了1171起银行卡犯罪案件,涉及金额高达4400余万元,银行卡犯罪案件年增长率达29%。
如此之多的银行卡犯罪案件,也引发了大量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谁该为被盗的存款“买单”?各地法院处理不一。有的法院审理认为,储户没有证据证明是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密码或违规操作致使存款丢失,银行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也有法院审理认为,储户与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存款关系,银行应承担兑现款项的义务,判决银行赔偿储户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斌、长丰县检察院张镇都比较赞同由银行担责。张镇认为,储户与银行之间是一种储蓄合同关系,在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以后,存款的所有权将转移给了银行,存款被盗,被害人实际是银行,损失理应由银行承担。而吕斌认为,储户与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款是由存户凭真卡取走的,就无权拒绝储户的取款请求,否则构成违约。
两人均认为,之所以发生如此猖獗窃取银行存款的现象,主要是因为银行卡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级别低,让储户承担此风险,不仅对储户不公平,而且对银行业发展不利。只有在银行与储户之间确立公平、合理的民事责任,才能促使银行提高银行卡的安全级别,避免形形色色的窃取存款案件的发生。(本报记者许忠德 实习生 吴苗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