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0-4-23 9:01:00 http://sspress.cass.cn/paper/9525.htm
建构“一元多样混合法模式”
罗豪才在致辞时指出,世界范围内的公域之治正经历从国家管理模式向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与公共治理模式相适应,应采取一种软硬并举的混合治理立场,需要考虑建构一种“一元多样混合法模式”。提倡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并不是让软法去完全替代硬法,软法和硬法作为现代法的两种基本形式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公共治理需要依靠自律、他律、互律三种机制的结合。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同时也建设法治社会,既依靠国家来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更要依靠社会依据符合法治精神的软法来进行自我规制。目前我国比较重视的是法律要规范国家公权力,但是社会公权力需要约束,社会组织也需要规范,公民个人也需要自律,这些问题都有待研究。
罗豪才还指出,在国家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的大背景下,需要不断拓展公法学研究的视域,坚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促进公法的全面协调发展。公法学研究视域的拓展要求必须直面软法现象、关注软法问题、探索软法规律,同时要创新研究方法,从而为软法更好地服务公共治理实践提供指引。
安徽大学校党委书记黄德宽对此表示赞同,他表示,“软法与善治研讨会”关注“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这一议题,体现了我国法治研究的进展以及在新形势下整个社会治理的新进步。徽州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在历史上曾经很辉煌,徽州地区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关系的和谐与软法所起到的重要规约性作用密不可分。
徽州社会:软法与善治结合的典范
袁曙宏教授认为,去年开始起草的《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年初已形成征求意见稿。软法对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发挥着重要作用。软法与善治问题的提出是对软法研究的深化。今天的黄山地区曾经是中国传统社会软法现象集中存在的地方,各种形式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几乎完全覆盖徽州社会。此次研讨会强调善治,就是要把软法跟整个社会治理模式结合起来,跟国家治理模式结合起来,善治不仅是社会治理,也是国家治理,应当是对软法研究更高程度的发展。把软法上升到善治的阶段是软法理论的一次升华,更对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青锋提出,软法和善治有必然的内在联系,行政裁量权的规制是善治的重要课题,也是软法和硬法有机结合的典型案例。他详细介绍了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阐述了《指导意见》出台的动因、形成过程以及今后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安徽省副省长谢广祥认为软法的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应当是实现和谐,软法对于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指出软法是硬法的有益补充,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对推动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并将产生深远影响。他还结合省情,介绍了安徽在公共治理、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
随后,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主任卞利向与会代表介绍了明清时期的村规民约和乡村治理,探讨了明清徽州村规民约的主要类型和基本内容、乡村村民或特定组织成员资格的获取、明清徽州村规民约的制定与执行以及村规民约的基本特点和主要功能等问题。
软法研究尚需加强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过分迷信强制力和硬法,忽视软法的作用是政府公信力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强软法研究对于破除硬法的迷信有很大裨益。”陈斯喜副主任如是说。另外,他还强调现在的法学理论对于法治实践的支持仍有较大不足。软法要把西方的法治概念、法治思想与中国传统的法德概念和传统的社会治理思想结合起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振清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认为首先在公法调整范围之外有一个空白地带,这个地带需要规范。一方面,软法是一种自我约束机制和手段;另一方面,软法实际上也是一种民主的形式,它与德、礼等紧密联系,也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之中。目前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创造良好的软法环境、文化氛围尤为重要。
安徽省法制办主任陈军认为,软法研究要有一个基本且系统的理念支撑——和谐社会。上海交通大学朱芒教授提出,应思考软法和社会自身生成的规范机制如何运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则认为软法的概念还有进一步分析的空间,如公共意志问题、国家认可问题、社会强制力或者自愿服从要素等。
朱苏力教授指出,软法的提出不仅对中国公法的研究,对私法的研究也是非常重要。不能对一些社会规则进行简单的否定,要仔细研究它的生成机制和所发挥的作用,以功能主义的态度来仔细分析和认真对待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此外,据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介绍,软法研究中心成立以后召开过四次大规模的学术研讨会,前几次更多关注软法方面的理论问题,如软法的界定、功能、作用、范围、性质、软法与硬法的关系等。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软法与善治,探讨如何把软法更好地应用到我们的公共治理当中。
专家一致认为,“软法与善治研讨会”将极大推动软法研究的深入发展,促进善治目标地更好实现,也将成为学者们拓展公法学研究视域的一个新起点。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