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颁布实施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09-08

本网讯(记者 童晓玲)学校日前颁布实施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以规范管理学生出国(境)学习。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按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派出学习3个月以上的学生,其它全日制统招本科生、研究生出国(境)学习可参照执行。
根据该规定,学校成立国际校际交流学生遴选小组,根据学校每年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所签署的学生交流项目的具体情况,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交流生。
交流生选拔建立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凡政治素质好、外语能力优良、学习成绩优秀、身体健康、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并符合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在籍全日制统招本科生、研究生均可报名申请。
规定还明确了对申请者所应提供的材料、审核批准、出国(境)护照证件办理、派遣、学分互认、学籍管理等相关程序的要求。
规定说,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自觉遵纪守法、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返校后要向所在院系师生汇报在国(境)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