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发布时间:2008-03-12

日前,学校公布实施《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年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据了解,《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系我校为适应普通教育本科学生实施学分制学士学位管理工作需要而制定;《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年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则为适应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年制学士学位管理工作需要而制定。细则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批准我校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审查与授予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位办负责本科生学士学位的管理工作;学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实行一次评定制,未通过评定的,不得再次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细则和暂行办法同时还对符合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条件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各情形做出了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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